在《就业促进法》中曾明确就这一不公平条款作出规定说明,简而言之就是:这些不被承认的合同条款用人单位随意写,能写多少写多少。求职者即使迫于现实与就业压力,不得不接受这一不平等条款,也不用太过担心。反正到时候只要《就业促进法》不承认,那么任用人单位白纸黑字说什么合同已签,也不会在法律面前讨得任何好处。再说了,即使用人单位反对,法律面前,能奈求职者何?如此霸道总裁式的保护,也只有我们国家的法律大人能做到了。
法律本身就是为保障我国公民自身权益而设立,然而,现实是,许多公民在自身权益被损害的时候往往不知所措,任凭自身权益任人践踏,而这对于我们国家推进依法治国、全民守法、建设法治社会没有任何好处。我们尊重在遭遇不合理待遇时选择忍耐的人,但更敬佩那些知法懂法,合理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,为国家法制建设做贡献的人。你呢?